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玉花
被 告 陳勇曜
被 告 正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士交簡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