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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6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拾壹包(淨重貳拾柒點伍貳陸零公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1包(淨重27.5260 公克)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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