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124,2011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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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緝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慶昇共同損壞他人重型機車之煞車燈、椅墊及車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渠受被害人之子李連杰之託於其騎機車共同外出時,搭載其妹即被害人之女兒,因駕駛違規為警取締,並處罰鍰,為罰鍰如何分攤之事,與李連杰發生爭執,而遭李連杰唆使之人毆打,心有未甘,而糾眾毀損被害人所有由李連杰使用之上述機車等情狀,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從輕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戒。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28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適用法條
刑 法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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