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定發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定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二次,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七行前段,「20時許」,應更正為「19時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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