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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幸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幸家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竟因懷疑其配偶與告訴人有染,逕往告訴人服務之醫院,採取當眾辱罵之手段,造成告訴人名譽嚴重受損,至為不該,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於偵查中尚能坦承犯行,並向告訴人當面致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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