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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許曼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許曼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在本件之前,有四次竊盜罪前科,最末次於民國99年間所犯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42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
然而,被告仍不知悛改,再犯本件賭博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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