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穎
黃柏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穎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柏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肆顆、碗公壹個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