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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讚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465、3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讚煌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玖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玖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MD播放器壹組、功率放大器壹組、激勵器壹組、電源供應器壹組、MD節目帶壹片及MD播放器貳台、發射機壹組與天線組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48條第1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6、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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