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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景智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續偵字第43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0 年度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景智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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