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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明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明生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倒數第8 前增列:「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次因夜歸遭雨淋濕,一時情緒不佳,致出言侮辱告訴人,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至為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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