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44,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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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3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瑞廷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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