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46,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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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被告前科累累,前於民國96、98 年間,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及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99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惟被告竟不知悛悔,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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