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士元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7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士元犯頂替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2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96年2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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