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76,2011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佳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佳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中和街20巷48號3樓」,應更正為「中和街313號2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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