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0,士簡,82,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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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紘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士紘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0000000000號」,更正為「00000000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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