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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賴翎筠
被 告 鍾順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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