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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張金寶
被 告 錢思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士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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