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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7號
即附民被告 張宗旭
即附民原告 張紋琦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 日
刑事附帶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2月1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稽,竟遲至101年3月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10日,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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