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1,士交簡,235,2012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235號
被 告 嚴文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2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文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被告嚴文恒於民國97年間曾因酒醉駕駛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7年度花交簡字第227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50日,嗣於97年9 月2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