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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道源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0日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業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49條、第362條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道源業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佐,其遲至101 年9 月2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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