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1,士簡,111,2012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11號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珊瑚紅色圓形錠劑貳顆(餘重共零點陸捌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

(一)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及證據欄中所載「蔡顓俊」,均更正為「蔡顓駿」。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1顆淨重3.693公克,1顆淨重0.718 公克」,應更正為「2 顆共淨重0.7180公克,餘重0.6858公克」。

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珊瑚紅色圓形錠劑2顆(餘重0.685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00588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佐,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