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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21號
被 告 廖信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速偵字第2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信南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貳台、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六合彩帳單陸張、六合彩相關資料壹包等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傳真機1 台、計算機2 台、六合彩簽注單2 張、六合彩帳單6 張、六合彩相關資料1 包等件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廖信南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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