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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23號
被 告 游聯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聯城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向停管處賠償造成之損害,因認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足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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