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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阿溪
被 告 吳美源
被 告 謝智文
被 告 林阿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阿溪、吳美源、謝智文、林阿枝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曹阿溪、謝智文、林阿枝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吳美源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伍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增載被告前科如下:被告吳美源於民國73年間犯賭博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73年度易字第1321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貳、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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