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1,士簡,373,2012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順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表肆張、今日大樂透報紙壹份、賭金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元、簽注單柒張及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7、8行「如簽中『二星』者,可得5,600元,簽中『三星』者可得56,000元,」,更正為「如簽中『二星』者,可得5,700元,簽中『三星』者可得57,000元」。

㈡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簽注單均更正為7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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