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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閩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05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閩順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貳副、牌尺捌支、搬風骰子貳顆、骰子陸顆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閩順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前科之素行、提供賭博場所收取抽頭金牟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獲取之抽頭金不多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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