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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蔭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抽頭金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撲克牌1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台幣(下同)1,110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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