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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昱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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