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2,士簡,105,2013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立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4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立偉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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