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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美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美祝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及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賴美祝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經營賭博之規模不大,時間非長、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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