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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德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德明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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