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2,士簡,167,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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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學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學錫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傳真總單伍張、傳真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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