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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2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豪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及第三行「國防部北部地區軍事法院」均更正為「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第四行「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87號」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之素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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