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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建
楊禮富
魏文華
林文窓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禮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文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文窓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及新臺幣捌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福建、楊禮富、魏文華、林文窓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福建、楊禮富、魏文華均無前科;被告林文窓有賭博及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其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手段、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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