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2,士簡,249,201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建
楊禮富
魏文華
林文窓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禮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文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文窓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伍拾貳張及新臺幣捌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福建、楊禮富、魏文華、林文窓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福建、楊禮富、魏文華均無前科;被告林文窓有賭博及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其等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手段、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