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2,士簡,296,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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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盆
被 告 潘葉寶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盆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葉寶琴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及空白六合彩簽單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玉盆、潘葉寶琴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玉盆無何前科之素行、經營賭博之規模不大、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犯後坦承犯行;

被告潘葉寶琴無何前科之素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手段、所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55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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