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石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1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石村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更正如下:附表編號一「102年11月14日」應更正為「102年10月14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