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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麗紅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樂透手冊貳本、筆記壹張、簽單肆張、傳真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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