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舜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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