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穎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穎寰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