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3,士簡,40,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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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廣文
林貴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12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廣文、林貴英共同竊盜,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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