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3,士簡,66,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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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簽注單陸張、賭資新台幣貳仟參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 行後段「560 元」,應更正為「520 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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