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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秉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犯公侮辱罪,並非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以累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云云,顯有錯誤,應予刪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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