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3,士簡附民,2,2014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承鴻

法定代理人 黃禾綾
被 告 賀立祥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士簡字第73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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