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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士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青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9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青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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