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29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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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貴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25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貴源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3 行後段至第4 行前段「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段156 巷口」,應更正為「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3 段156巷口」。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與同案被告陳正文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該重建之違建物對市容及公眾安全之危害程度,以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暨考量被告先前已有多次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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