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408,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貴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546號),本院於104 年7 月15日所為簡易判決(104年度士簡字第40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應更正為「鄭貴治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二、」已判決被告鄭貴治「緩刑貳年」,該欄之「四、」並引用「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惟判決主文未載「緩刑貳年」,顯係漏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 日內本庭(臺北市○○○路0 段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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