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43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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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賢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賢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大提包壹拾個、小提包壹拾貳個、大零錢包壹拾壹個、小零錢包參拾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0行前段「1000元」,更正為「100 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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