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44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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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CH XUAN THANH(中文姓名石春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ACH XUAN THANH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阮文海」(Nguyen VanHai)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偽造「阮文海」(Nguyen VanHai)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均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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