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45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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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韻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韻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羅韻嬋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96號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2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25日止。

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毒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9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38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之規定,經檢察官以104年度撤緩字第97號處分撤銷緩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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