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04,士簡,46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智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969、7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智勝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林慧皎」之記載,均更正為「林慧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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